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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打电话诈骗会判刑几年白云区看守所律师

2019-08-28 07:44:01  1169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联系人:陈律师。;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

2000年8月的,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就对被告人边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一种认为应对被告人边某以诈骗罪论处。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在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可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边某及其同伙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的,虚构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宋某要对其报复的事实,使王某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交付钱财。这种客观方面的表现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固然,如主张敲诈勒索罪的观点所认为的,被害人王某心里确实感到受到了强制,在这种情况下,才决定交钱化灾,但是,王某对宋某的报复感到恐惧,心理受到强制以致为摆平矛盾而交付钱财,是以王某的错误认识为前提的。被告人设置骗局的直接目的正是要使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统观被告边某及其同伙的行为,都是以骗作为前提,作为主要手段,骗的特征贯穿行为始终并统领全部行为。

一般典型的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自己对受害人将来或当场实施威胁或要挟,而本案是被告人及其同伙假借他人对受害人实施报复为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这种威胁离不开其所设的骗局,离不开被害人的主观错误认识。此种情形与在社会上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惧,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行为相类似,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被告人边某的虚假言论行为只侵犯了单一客体即王某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因为虚假言论本身并不会在客观上对王某人身权益形成威胁。本案中,让王某感到受到威胁的是虚构中我宋某的报复行为,被告人边某没有宋某的授意,自己也没有表示如王某不交出钱财则代宋某实施对王某的报复 行为,所以,被告人边某没有也不会侵犯王某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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