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颁发,环控[1996]204号(1996年3月1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该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九条第三款:(二)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第十四条、十五和二十四条(对具体审批对象的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