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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中心,常态有序,自由自律

2019-12-11 09:13:01  147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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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夫妻自己是清楚的。因此,当事人在离婚财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夫妻间分割财产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分割财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的。包括合法占有使用的国家、集体、他人房屋及非法占有、使用的财产,如贪污、贿赂、盗得的财产;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他亲属的财产,如在与父母未分家的情况,不得将父母的财产份额一起分割。

2、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保护无过错一方财产利益的原则。离婚案件有许多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如一方有、吸毒、酗酒等恶习的;对另一方经常打骂甚至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有第三者、重婚等行为的;产期离家不归,对家庭不负责的。在这些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蒙受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在该种情况下,分割财产时,无过错一方应多分财产。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如一方有与第三者不正当性行为的,由于自己有过错而感到羞愧或急于摆脱对方而另寻新欢的,在财产上作出让步,实际上是属于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财产照顾。

3、坚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发挥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功效的原则。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角度处罚进行分配。目的是保持财产的使用价值。如对生产资料的分割上,分给生产资料使用者一方,使用价值更大,从事商业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应由原经营人继续经营,由经营人给予对方经济补偿;个人生活所需物品应分给个人使用。总之要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双方分得财产价值差距较大的,可由多得一方折价给少得的一方,以保障公平性。在财产分割调解时,要保持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效用和价值。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离婚后,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尽量使被分割财产能物尽其能、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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