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创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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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珠海交通设施生产厂家,经久耐用,实力保证

2022-09-13 03:46:01  3585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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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划线:热熔划线,常温冷漆划线,彩色防滑划线,振荡防滑反光划线和预成型划线,也称为道路标线。是指在道路的路面上用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向交通参与者传递引导、限制、警告等交通信息的标识。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热熔划线如今是我国道路划线应用广范的划线类型之一。

道路划线主要划设于道路表面,经受日晒雨淋,风雪冰冻,遭受车辆的冲击磨耗,因此对其性能有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求干燥时间短,操作简单,以减少交通干扰;其次要求反射性能强,色彩鲜明,反光度强,使白天、夜晚都有良好的能见度;第三,应具有抗滑性和耐磨性,以保证行车和使用寿命。它是一种标记,也是在公路交通中的一种“语言”。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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