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停车场
为居住小区的业主的私车提供的停车场地,称为居住地停车场(亦称小区停车场)。
二、工作地停车场
为单位及单位职工车辆提供停放的场地,称为工作地停车场(亦称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泊位多少决定于职工购车的能力,常因停车泊位有限,直接影响职工上下班交通工具的选择。
三、货运车专用停车场
为单位业务使用提供的大型车、危险品车、集卡车、公共车等机动车辆停放、保养的场地,称为货运车停车场(亦称运输部门专业停车场)。
交通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证交通顺适,发挥道路的功能,必须设置交通措施,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必要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等。
停车场是停车和旅客上下车的场所,有停车区域及车道两部分,车道与匝道等的连接路相接,将汽车导入停车区域的同时,并留有停车时掉头或倒车所必须的场地。连接路根据为之服务的公路标准和所在地区,按互通式立体交叉及设置休息设施的匝道或按平面交叉部分的设计标准设计。
公共汽车停靠站
停靠站分停车带及停车点,停车带是为了公共汽车旅客上下,与干线车道分开,作为专用的地带,一级高等公路上必须设停车带,其平面线形必须是直线,或是曲线半径大于标准的、纵坡小的区段。停车点是旅客上下用的干线的外侧车道。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