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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刑事辩护律师越秀区看守所非法经营罪律师

2019-08-28 06:57:01  674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锐娜律师电话:微信号:chen21070529 QQ522-5429-47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非法经营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某省某县人赵某某(在逃)通过电话联系达成协议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江某(另案处理)通过其朋友宋某,租用某箱式货车从某省某县人赵某某处以18600元购买伪劣品牌香烟孔府、顺行、大前门、哈德门等12种香烟共计166箱,准备运往某省某市销售,当车途经某高速公路某市段时被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和某市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166箱香烟价值人民币155925元。经某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香烟为伪劣卷烟。

某市某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某市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于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犯罪未遂。

某市某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未遂的辩护意见,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香烟的犯罪行为,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由于香烟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所以又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理论关于想象竟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销售伪劣产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项之规定,某市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作出了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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