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客车、轿车等封闭式车身的车辆须将车身砸毁,而货车等有梁结构车辆须将底盘大梁割断,使其无法修复,以杜绝报废车再次被人卖出。解体时需对车辆的方向机、发动机、变速箱、车架梁、前后桥这“五大总成”进行破坏性风割处理;车辆报废拆解留存电子档案;塑料、橡胶和废钢铁等有用部分予以回收,其中废钢废铁经破坏性处理后,直接送往炼钢厂处理。拆解一辆报废车,需经过接车、办理报废证、转移到拆解现场、拆解和拆解完毕验收这五道程序的签字,然后将报废资料输入电脑,终身保存。
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1.拆解、破碎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获得《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2.拆解、破碎企业应采用对环境污染程度的方式拆解、破碎报废汽车。鼓励采用固体废物产生量少、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破碎工艺。3.应在报废汽车进入拆解企业后检查是否有废油液的泄漏。如发现有废油液的泄漏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4.报废汽车在进行拆解作业之前不得侧放、倒放。5.禁止露天拆解、破碎报废汽车。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①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完善的回收法规和有效的操作程序
汽车业内专家认为,与欧美日等汽车发达国家的汽车回收法规相比,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至少落后四五年。以日本为例,在上世纪90年代“丰岛事件”后,日本开始将报废汽车处理纳入日程。2005年1月1日起,一部专门针对报废汽车回收处理的《汽车回收再利用办法》出台。
在这部法律中,除了政府机构之外,非政府机构汽车回收再利用促进中心等也被纳入到管理机制中,实现了政府和非政府互补的方式进行联合管理。重要的是,这部法律明确了报废汽车处理流程,即车主———收购公司———拆解公司———破碎公司———终处理公司。对于各个环节负责机构的责任和承担的费用等也都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此外,在实际的回收过程中还引进了先进的电子目录系统,通过对每一辆车进行标号,确保汽车回收处理的整个流程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