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1)2016年1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 号),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 /xinwen/2017-01/03/content_5156076.htm)
(2)2017年2月12日,《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来源 /zhengce/content/2017-02/24/content_5170625.htm )
(3)2017年6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来源:/xinwen/2017-07/05/content_5208033.htm)
(4)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工程保证金大变革,保证金将退出历史舞台。(来源:/premier/2017-08/21/content_5219347.htm)
(5)2017年8月21日,国资委与住建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 号)
(6)2017年9月2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关于公布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7)2018年4月4日。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意见中第五大点第(九)条明确指出: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问:法院不认可保险公司保函做诉讼保全的几种原因?
答: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能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做诉讼保全担保。
法院不认可保险公司保函主要是以下几点原因:
,案件已经下发裁定后,法院一般不再受理诉讼保全。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开庭前办理比较好。
第二,法院对保险公司有一定要求,比如要求比较大的保险公司,一般比如:太平、人保、平安等。
第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为当地保险公司,诉讼保全保函开出的不是当地的保险公司。
第四,案件的被告属于国有企业,政府单位等。法院受理后,诉讼保全可能引起保全不当造成负面影响。例如诉讼保全冻结银行,可能造成银行正常业务无法开展,因此即便开出保险公司保函做保全担保,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
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额保证合同不是为特定的单笔债权提供个别担保,而是为可能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整体担保,因此其独立于产生单笔债权的基础交易合同。
额保证涉及三个重要的期间:
一是决算期间。该期间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债权即特定化,保证人在限额内对特定化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该期间自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约定之日截止。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保证人对通知送达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清偿期间。该期间是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额保证涉及多笔债权,各笔债权的到期日不尽相同。额保证合同可以约定统一的清偿期间。该期间一般自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于迟到期的单笔债权的履行期届满后截止。保证人在该期间内陆续履行保证责任。
三是保证期间。该期间是债权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间。如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间内提出索赔。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已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未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在未约定清偿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兼有清偿期间的作用,实务中通常约定,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该笔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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