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
面对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高速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有所调整, 适应社会的前进,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比如可以考虑将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的有关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 拓宽专利的保护范围; 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 对因特网上的著作权有关问题, 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体规定; 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作出规定; 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等。
( 二) 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护措施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 企业选择怎样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应当考虑几个问题, 比如权利的排他性问题。专利的排他性强, 对企业的保护力度, 但专利申请的费用贵, 对国内一般规模企业来说, 也要考虑申请费用; 商标也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 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商业秘密成本低, 也没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期限限制, 但商业秘密风险比较大, 而且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比较困难。
, 建立信息资源搜索机制。我们不要毫无价值地重复他人的创新过程, 也不要花大量的金钱去购买已经是社会公有财富的技术, 更不要花大量的精力物力去申请已是公知自由技术、无保护可言的.专利 。因此, 高新技术企业对新产品或工艺设想的产生、引进、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保护的过程中, 都必须花足够的精力去检索已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文献, 了解该技术国内外的状况, 熟悉该类产品生产制造者各自采用的手段和方法, 进综合性的特征和价格分析, 确定不可逾越而需要购买( 或防备他人提起侵权诉讼) 技术的内容, 明确自己占领市场的优势、主攻方向, 并超前介入未来起主导作用的技术领域, 制订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