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或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具体解释。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⑴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⑵开立保函的依据。⑶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履约保函:
为了让先履行合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一种方式,重要的是为防止中途发生不履约行为,在施工单位,通常交款至业主,金额据工程大小来定。
保证金,通常表现在一方已履行合同,但对方暂行对履行结果做出肯定,当然,也未否定,所以对已完工的工程结算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质量或其他的保证金,若发生以上事项,业主将有权拒绝付款。
约保函是指信用社应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保函的用途: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担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如果自己去银行办理保函业务,是不可以私对公的,如果是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出保函,可以私对公,或者私对私就可以出保函,这是为啥呢? 银行是正规的,如果去银行办理业务,必须是公对公业务,银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不可能为了你一个小企业去改变什么,但是凡事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想私对公或者私对私的话,就找担保公司(在银行有授信的担保公司)。通过占用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出函,只需要交一个手续费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就给您出保函,为啥担保公司可以呢?担保公司,相对都比较灵活,国企除外,一般都是多收你点钱,然后就给你办理这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