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场所,申办消防许可证时,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不含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三日内办理完毕,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五日内办理完毕。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根据《中共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