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港口地点
两者含义不同,主要有以下说法:
装运港应与L/C一致,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对港、澳、台地区出口时不可出现"China"字样,对同一地区的几个港口,不可混用(如Huangpu,Guangzhou),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在提单上予以显示。
目的港应具体规定,不要出现EMP、AMP、JMP等缩略语;重名港一定加注国家/地区名称;对L/C尚未确定的目的港(例:One safe Indian Port at opener's option)提单应照抄;有些L/C规定目的港后有Free port/zone的要满足;L/C规定某港,同时又有卸货堆场/码头的也应照打;转船时一程提单上目的港填转船港,二程提单上填终目的港;对荷兰/比利时出口时目的港规定为"Antwerp",来证目的港如为"Antwerpen",可以不修改但应按L/C规定填写,"Antwerpen"符合荷兰语的拼写规则。
中转/转运港:可在目的港后填写"W/T或With Transshipment at转运港名称"或"via"。
收货地和交付地:只在多式联运条件下才填写,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误解。
提单签发地:一般在装运港所在地。
4、单据号码
单据上的号码有提单号(同装货单号)、航次号(Voy)、集装箱号(CN)和封志号(SN)等。
5、运输工具
海运的船名(Vessel)和多式联运时的前程运输工具名称应根据实际填写。
6、货物
品名与L/C或发票一致或使用统称,数量、包装、毛重和尺码与发票和箱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