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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消防维修,在业内享有很好的声誉

    2024-11-11 02:00:02 3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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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专用电话场所设计要求

    消防电话:用于消防控制室与建筑物中各部位之间通话的电话系统。由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构成。消防电话与普通电话分开的专用独立系统,一般采用集中式对讲电话。

    消防电话总机:在多线制消防电话系统中,每一部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占用消防电话主机的一路;总线制消防电话总机是一种新型的火警通信设备,通过两总线、24V电源线与电话模块、电话插孔、电话分机一起构成的火灾报警通信系统。

    消防电话分机: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有被叫振铃和摘机通话的功能,与消防电话主机配合使用;手提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入插孔即可呼叫主机,便于携带。

    设置场所

    消防电话的总机设在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电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电话分机设置在建筑物中各关键部位(如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等),能够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语音通信;消防电话插孔安装在建筑物各处,插上电话手柄就可以和消防电话总机通信。

    设计要求

    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新《火规》强调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为了确保消防专用电话的可靠性,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插孔之间的呼叫方式应该是直通的,中间不应有交换或转接程序,即宜选用共电式直通电话机或对讲电话机。

    火灾时,与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的通信一定要畅通无阻,以确保消防作业的正常进行,故规定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是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故新《火规》强调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6)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如有报警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入口方向。

    (7)探测器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

    (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餐饮业开设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餐饮行业作为公共聚集场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要进行消防验收、消防申报、及营业前检查的。那餐饮行业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布线

    (1)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有利于穿线后提高线路的绝缘电阻,在穿线时,必须使用护围,以保护导线绝缘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3)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穿越人防防护墙或临空墙处,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密闭处理。

    (5)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①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②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③ 管子长度每超过15m,有2个弯曲时;

    ④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6)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7)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 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①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②距接线盒0.2 m处;

    ③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应采用防晃吊架。

    (8)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

    (9)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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