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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大悟县刑事辩护服务中心,欢迎咨询,服务可靠

    2024-09-15 02:00:01 4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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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控诉人提出控诉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反驳、申辩,以说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项的诉讼活动。辩护是一种基本诉讼职能,它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

    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友等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往往结合在一起,因此,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就应当一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

    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但是,刑事诉讼实践中几乎鲜有出现人民检察院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此,2016年1月出台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第七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这就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了经申请启动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文件中明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这足以为辩护律师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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