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友等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伴随强制措施变更申请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前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相对应的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通俗讲就是“取保候审申请”),包括超过羁押期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须羁押、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需要羁押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实践中,有不少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辩护律师都只是按照格式文本提供了申请书。笔者认为,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为什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通过辩护意见的充分说理,说服相关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从而实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带来极具现实意义的辩护效果。
当然,笔者认为,贯穿刑事辩护的整个流程,辩护律师可以书面形式提供辩护意见或者辩护文件的,远不止上述所列的六类辩护意见。在刑辩律师的路上,律师的办案艺术给当事人或者普通老百姓的表现好像是庭审时的“能言善辩”,但其实真正刑辩内在的艺术是及时在各个阶段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交的充分恰当的书面辩护意见,这可能才是刑辩律师辩护工作的内在之魂。笔者认为,合理妥当提交每个阶段的辩护意见,将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增添更多实效。而刑事辩护律师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称职甚至,关键在于其能够倾其所能在各个阶段及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交书面有效的辩护意见,因为毕竟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律师就要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时间差上的罪轻,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和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辩护律师还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手段、情节、后果、主观恶性、一贯表现等因素,提出应当予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事追究。在辩护中,律师要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包括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和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