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于“额”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为债权限额说。该观点认为额担保的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额,即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债权额。
第二种观点为本金限额说。该观点认为额担保的债权额是仅指本金债权额,额担保人除了需要在额本金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担保责任,即额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将超出了债权额范围。
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额和本金额两种观点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额观点,本金以“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