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和血常规等一般检查,以及心脏检查、甲状腺检查、肝、胆、胰、脾检查和肾脏器官深度检查。详情如下:
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不需要手术或通过手术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是合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病理改变并合格:(1)心脏听诊有杂音;(2) 频繁的早搏;(3) 心率低于每分钟50次或超过110次;(4) 其他心电图异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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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收缩压低于140mmHg;舒张压低于90毫米汞柱。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血红蛋白高于80g/L,合格。
第四,结核病不合格。但符合下列条件:(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在临床后稳定1年;(二)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2年后,无复发。
第五条慢性合并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类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如果一年后没有症状和体征,甲亢是合格的。
第十一条有癫痫、精神疾病、歇斯底里症、夜游、严重神经症(经常、头晕、、记忆力明显下降等)、滥用和依赖精神活性物质史的,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大动脉炎均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或丝虫病。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潴留、颅脑畸形、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16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胆囊结石、泌尿系结石伴梗阻不合格。
第十八种淋病、梅毒、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均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分数视力0.6),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矫正视力低于4.9(分数视力0.8),有明显的视功能损害和眼病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有听力障碍,使用人工助听器时在3米以内听不到耳语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大疾病,取消其体检资格。
体检基本要求
1.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2. 身高、体重、视力等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3. 无色盲、色弱等视觉障碍。
4. 无口吃、发音清楚等听觉障碍。
5. 无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等神经系统疾病。
6. 无传染病、血液病等代谢性疾病。
国考体检检查的项目主要有:1、器质性心脏病;2、血压;3、结核病;4、慢性;5、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6、恶性肿瘤;7、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
公务员体检项目:
(一) 一般检查:除了内科、外科、耳鼻喉科之外,还要进行眼科、妇科等方面的检查。
(二)化验检查:
1、血常规
2、尿常规
3、肝功能:SGPT;蛋白,HBSAg。
(1)单纯HBSAg阳性者主要复查乙肝三系;
(2)单纯SGPT异常(HBSAg阴性)者一周内复查一次。
(三)特殊检查:
1、肝胆B超。
2、胸透。
3、如果有必要还要检查心电图、心超声。
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不能录用。
2、体检时如果出现下面这些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录用:
(1)听诊时心脏没有出现病理性杂音。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少于6次,体检时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超过9克/dl,女性超过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