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经营周转借款:用于支持企业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临时借款:用于短期、临时的资金需求。
结算借款:在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过程中,用于解决资金结算问题的借款。
票据贴现借款:通过将票据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方式。
卖方信贷:卖方为了促进销售,向买方提供的信用贷款。
预购定金借款: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定金。
专项储备借款:用于特定目的的借款,如储备原材料等。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