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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代办,专业人员为您解答

    2024-11-22 07:00:02 7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电梯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6.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6.2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防夹装置失效。

    5.6.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5.6.4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回路被短接。

    5.6.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起重机械

    5.7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7.1 未经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

    5.7.2 监督检验、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含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5.7.3 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5.7.4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器、超载检测装置缺失。

    5.7.5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器、超载检测装置失效。

    客运索道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客运索道,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8.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8.2 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

    5.8.3 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5.8.4 辅机、备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

    5.8.5 电气系统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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