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具有以下特点:
1.信用保证:承兑人的签名或注明“承兑”等字样,表明该票据的付款责任由承兑人承担,因此该票据具有很高的信用保证。
2.流通性强:承兑汇票可以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不同的交易中进行流通。
3.收付方便:承兑汇票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收付,双方不需要在同一地点或同一时间进行交易。
4.期限灵活:承兑汇票的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议进行调整。
5.可转让性: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方。
尽管承兑汇票在商业交易中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1.信用风险:如果承兑人无法履行其承诺,则持有者可能无法获得支付。
2.背书风险:如果承兑汇票被持有人背书转让给第三方,持有人可能无法确定票据是否已被支付或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期限风险:如果承兑汇票的期限过长,则持有人可能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获得支付。
4.欺诈风险:承兑汇票可能存在欺诈风险,如虚假签名或未经授权的转让。
承兑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而进行的背书。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是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法,与普通质权比较,效能不同。
1、贷款人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从事收据贷款的,质押行动无效。
2、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对此收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责任。
3、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以此收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不享有收据权利。
4、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案件胶葛若干问题的规则,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质押收据再行背书或许背书转让收据的,背书行动无效。
5、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完成债务时,不限定在设置的债务范围内,而是能够依收据恳求系数收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恳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