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实际案例:
为了更好地理解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假设中国某纺织品出口商与美国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纺织品的具体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条款,并约定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中国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并准备了纺织品后向美国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提交了信用证申请。
美国银行在审核申请后向中国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发出了信用证通知。中国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并确认无误后按照要求发货并准备了所有规定的单据。随后将单据提交给了通知行进行审核。通知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将单据寄给了美国银行。美国银行在收到单据并确认无误后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向中国出口商支付了货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它确保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稳定性降低了交易风险并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