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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函的付款币种有什么讲究

            2020-02-17 04:00:00        2796次浏览

    根据URDG758第21条a款,担保人应以保函指定币种对相符索赔进行付款。我国银行办理涉外担保业务时应注意付款币种蕴含的风险:一方面,保函的付款币种应与保函申请书、反担保函的偿付币种保持一致,否则担保银行将面临汇率风险敞口。如两者确需不同,担保银行应采取套期保值措施,锁定远期汇率。另一方面,保函的付款币种好是人民币或汇率较为稳定的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对于汇率波动较大的币种,即便申请人、反担保人承诺以该币种进行偿付,担保银行也应格外谨慎,因为市场风险可能转化为信用风险。

    保函的付款币种应为可兑换、可支付的币种。实务中可能发生担保银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保函指定币种的情况,比如突发外汇管制。一般而言,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时,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可以主张延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与此不同,根据URDG758第21条b款和c款,担保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保函指定币种时,不应停止付款,而应以付款地的货币进行支付。实际支付币种与保函指定币种之间的折算适用应付日付款地的通行汇率。申请人、反担保人不得以担保人未支付保函指定币种为由拒绝偿付。而且,担保人有权选择获得偿付的币种,或为其实际支付币种,或为保函申请书、反担保函指定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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