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保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从属性保函是指作为一项附属性契约而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的银行保函。这种保函的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基础合同的变化、灭失而发生变化或灭失。在从属性保函项下,担保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是否成立,只能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的条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传统的银行保函大都属于从属性保函。
从属性保函具有以下一些特性:
1.业务遵循国际商会的《合同保函统一规则》,担保行的支付/赔偿责任是从属性的。
2.担保行的支付/赔偿承诺必定是有条件的。
3.它是一个依附于基础合约的附属性契约,担保行支付/赔偿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基础交易合同及其履行情况。